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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携者”不是“乙等公民”!

2009-07-09 07:47:0039健康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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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实际上,乙肝传播的途径主要是血液传播、母婴垂直传播、性传播三种,一般的工作、就餐是不会被传染的。

  今年即将从江西机电学院机电一体化专业毕业的罗思文,年初七从学校到广州寻找工作,在通过一家电子公司的各种考试后,却未能得到录用通知,公司的回复是“等乙肝转阴后”再来。无奈的罗思文自制了一副“枷锁”套在脖子上,还在胸前挂了一块上写“我是乙肝病者,我要工作”的牌子。

  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乙肝携带者的生活环境正在变得更为宽松,过去普遍存在的“乙肝歧视”现象也大为减少,比如,过去通行的不准乙肝携带者报考公务员的规定,已经被彻底取消。但是,“乙肝歧视”现象仍根深蒂固地存在,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了“乙等公民”,各种因乙肝歧视而出现的纠纷事件不断发生,有的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有的以极端方式进行抗议,甚至有的绝望地采取过激方式了断。

  “乙肝歧视”仍不断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一些单位担心乙肝携带者劳动能力下降,甚至可能会因传染等给单位造成损失或其它麻烦,因而不录用乙肝携带者;二是一些员工平时对乙肝携带者“敬而远之”,一旦得知自己与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起共事时,工作时就感到不踏实,生怕随时被病毒传染,这给单位辞退乙肝携带者提供了借口;三是乙肝携带者本人害怕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是“小三阳”,每当受到歧视时,不敢公开主张维权,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乙肝歧视”事件的发生。

  实际上,乙肝传播的途径主要是血液传播、母婴垂直传播、性传播三种,一般的工作、就餐是不会被传染的。乙肝病人只要肝脏功能正常,也完全可以从事正常的工作和学习,人们应该对乙肝病人持宽容态度,不应该歧视,用人单位更没有必要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设置就业门槛。《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乙肝歧视”既与科学相悖,又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彻底告别“乙肝歧视”,不使乙肝病毒携带者沦为“乙等公民”,仅有立法还不够,还要大力宣传有关的科学常识,让全社会都来尊重和关心乙肝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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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李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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