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7日下午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时,对就业歧视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一些常委会委员指出,法律草案应坚决禁止就业歧视行为,并进一步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
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目前草案针对就业歧视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但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林强建议在草案修改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使有关规定更加完善。
“前年有一个肝炎病毒携带者参加公务员考试,成绩很好,但因是肝炎病毒携带者,最后没有被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袁汉民举例说,“肝炎病毒携带者在我国有相当的比例,这部分人就业是受歧视的。” 乙肝携带者可考录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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