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指南》中指出,是否要进行抗病毒治疗,必须综合考虑“HBV DNA”、“肝功能”、“肝组织学检查(即肝脏穿刺检查)”这三项检查的结果。
第1条——HBV DNA:“大三阳”病人的病毒DNA数量达到105拷贝/毫升,“小三阳”病人的病毒DNA数量达到104拷贝,毫升,这个数值便是乙肝病毒复制活跃的依据。
第2条——肝功能:转氨酶高于正常值上限的2倍(使用干扰素治疗者另有要求),这个时候是进行抗病毒治疗的最好时机,否则不仅疗效不佳,搞不好会产生耐药、病情反跳,导致重症肝炎。
第3条——肝组织学检查:转氨酶虽小于2倍正常值上限,但肝组织学结果发现,肝纤维化指标已超标到一定级别,或炎症坏死较重。
偏方、保健品和一味使用降酶药物,是乙肝病人用药的典型误区。尽管他们用了不少药物,但却都没有用到点子上,最重要的抗病毒药物被弃之一旁。高志良(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感染病科教授)有句话与庄辉院士的话异曲同工——“抗病毒,就是最好的降酶药。”
“右倾放弃主义”是错误的,但“左倾冒进主义”同样是错误的,很多不该进行抗病毒治疗的病人却“不该出手乱出手”。高志良教授对此颇为忧虑:“很多内科医生一遇到乙肝病人,不管其是否符合抗病毒指征,都毫不犹豫上拉米夫定或阿德福韦(抗病毒药物),其实这是不对的,这样做很可能出问题。”很多医生将治疗指征有意无意地扩大,导致很多不需要抗病毒治疗的携带者一夜之间成为病人,匆匆加入到治疗大军的行列中去。
三条之中,第1条是必需条件。在符合第l条的前提下,再具备第2条或第3条,便符合抗病毒的指征了。
从上述指征我们可以看出,决定是否需要抗病毒治疗的标准并不是像普通人认为的那样,“大三阳”就要抗病毒,“小三阳”可以不抗病毒。事实上,“大三阳”携带者,倘若肝功能正常,且肝组织学检查显示炎症较轻,则无须抗病毒。而“小三阳”者倘若DNA阳性(即符合第l条),且转氨酶异常或肝组织学检查显示炎症较重,便需进行抗病毒治疗。 可能有些人会说: “满足第2条就行了吧,转氨酶升高,不就意味着肝炎活动,从而可以抗病毒治疗了吗?”这些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转氨酶升高的原因多种多样,可以是酒精肝、劳累、药物等所致,所以第l条必不可少。这也说明治疗的目标主要是使病毒DNA数量下降,而不是大多数病人所追求的表面抗原转阴。病毒DNA要转到用一般的检测方法检测不到。 我国现有乙肝病毒携带者约1.2亿,一般来说,只要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为阳性,肝功能长期保持正常的,就叫做乙肝病毒携带者。很多病人,甚至不少医生的观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无须治疗。但这次《指南》却指出:这1亿多人的情况各不相同,是否需要治疗,应该区别对待。
为了正确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医学上将乙肝病毒携带者区分为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和非活动性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两大类。这两大类人群各有科学的应对措施。
1.慢性HBV携带者:指乙肝病毒DNA阳性,但一年内连续随访三次以上,肝功能均在正常范围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对于这部分人,最好能做肝穿刺检查,以便进一步确诊和进行相应治疗。若肝穿结果显示肝组织内炎症并不活跃,肝纤维化程度低,可以暂不治疗,进行医学观察,定期复查;若结果显示肝脏内炎症活跃,肝纤维化程度较高,则需要进行抗病毒及抗肝纤维化治疗。若未做肝穿检查,亦暂不进行治疗。
2.非活动性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者:指血清表面抗原阳性、乙肝病毒e抗原阴性、HBV DNA检测不到fPCR法)或低于最低检测限,一年内连续随访三次以上,肝功能均在正常范围的携带者。该人群不必进行任何治疗,但也需要定期随访复查。
(责任编辑:王海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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